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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灿德与曲玺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德,曲玺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4民初701号原告:王灿德,男,1967年4月3日出生,住孙吴县交通街5委**组*号。被告:曲玺钰,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9连。原告王灿德与被告曲玺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灿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玺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灿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曲玺钰给付所欠农药、化肥款本息57,09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曲玺钰自2012年至2014年在我处赊购农药、化肥价值34,89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20张,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曲玺钰给付所欠农药、化肥款及利息。曲玺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曲玺钰在原告经营的商店赊购农药、化肥价值34,89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20份,分别约定了利息及给付时间,利息自赊销之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合计为22,201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农药、化肥买卖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足额给付欠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王灿德要求被告曲玺钰给付所欠农药、化肥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玺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所欠原告王灿德农药、化肥款34,891元,利息22,20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被告曲玺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