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涤波、朱晓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涤波,朱晓阳,杜继英,朱当其,朱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监3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告李涤波,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被告朱晓阳(系被告李涤波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杜继英,女,汉族,双峰县人,朱本县甘棠镇龙思村。被告朱当其(系被告杜继英之夫),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中,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涤波、朱晓阳、杜继英、朱当其、朱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的(2011)双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谭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