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宗海与刘西坡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243号申请执行��张宗海与被执行人刘西坡身体权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08)抚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宗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西坡给付赔偿款1,392.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72.57元,并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宗海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08)抚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08)抚民一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