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西安钻石恒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钻石恒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钻石恒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琼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诉人西安钻石恒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恒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枫叶物业公司)、被上诉人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钻石恒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琼秀、被上诉人枫叶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被上诉人视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芹、张颖到庭参加诉讼。钻石恒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及理由:1、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2、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依据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钻石恒美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三楼房屋漏水流到二楼,致使钻石恒美公司财物受损,钻石恒美公司有权起诉要求赔偿。钻石恒美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钻石恒美公司实际使用案涉房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枫叶物业公司辩称,一审裁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视通公司辩称,1、钻石恒美公司诉称的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仅为钻石恒美公司主观臆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钻石恒美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钻石恒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枫叶物业公司和视通公司在限期内按各自承担的责任修复钻石恒美公司配电室(包括天花板、墙壁、电路系统等),并且承担手术室的修复费用21986.8元;2、请求判令枫叶物业公司和视通公司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配因漏水导致钻石恒美公司手术室无法使用期间的损失64105元;3、请求判令枫叶物业公司和视通公司承担本案产生的公证费2600元和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钻石恒美公司所提供高新区亚美大厦聚源阁3101、3201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证明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刘尚海;提供2013年9月28日刘尚海与陕西健和雅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证明该房屋由陕西健和雅食品有限公司承租;提供2016年8月10日刘尚海签字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合同上的承租人虽然仅有陕西健和雅食品有限公司,但签约时双方已言明,陕西健和雅食品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和管理人正在筹备“钻石恒美公司”,因该公司正在筹备阶段,尚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由陕西健和雅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实际由该两家公司共同承租使用,其中,陕西健和雅食品有限公司使用3101室部分(一楼靠东),成立后的钻石恒美公司使用3101室部分(一楼靠西)和3201室(二楼)全部。钻石恒美公司对其使用的房屋直接向我享有承租人的权利并承担承租人的义务。我与该公司不再另行签订租房合同,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刘尚海并未出庭。一审法院认为,钻石恒美公司提供的租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西安市高新区亚美大厦聚源阁3201、3101房屋存在法律关系,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刘尚海作为情况说明的确认人也未出庭作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查证,钻石恒美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钻石恒美公司无法证明其与高新区亚美大厦聚源阁3201、3101房屋存在法律关系,故其要求枫叶物业公司和视通公司承担修复钻石恒美公司配电室、赔偿手术室修复费及承担手术室无法使用期间损失的请求,钻石恒美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钻石恒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7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依法退回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了新证据。钻石恒美公司提交钻石恒美公司缴纳物业费的发票两张,证明钻石恒美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枫叶物业公司质证认为,对钻石恒美公司缴纳物业费发票的真实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比较乱,钻石恒美公司使用该案涉房屋属实,但是具体使用哪一部分房屋不清楚。视通公司质证认为,对钻石恒美公司缴纳物业费发票的真实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枫叶物业公司和视通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诉讼中的举证及陈述等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此无异议。另查明,钻石恒美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其使用期间,钻石恒美公司向枫叶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用,枫叶物业公司也向钻石恒美公司出具了收取物业费收据。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钻石恒美公司和枫叶物业公司均承认钻石恒美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钻石恒美公司在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向枫叶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用。视通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钻石恒美公司出示的《情况说明》载明,由于三楼处漏水给钻石恒美公司带来了不便表示遗憾。从以上事实可见,钻石恒美公司确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因三楼处漏水给钻石恒美公司带来了不便等事实。钻石恒美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使用房屋期间,财物受到损害,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权利。钻石恒美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以钻石恒美公司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钻石恒美公司的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审 判 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