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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四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忠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亚军,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良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亚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亚军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登记、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亚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亚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良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