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9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泽镕与朱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镕,朱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9045号原告王泽镕,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朱小龙,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王泽镕诉被告朱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石志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寓舒、刘润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芷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泽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镕诉称:2015年12月15日,债务人朱小龙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壹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一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朱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泽镕壹万圆整,¥10000.00,于12月22日归还。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元。到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一直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泽镕与被告朱小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到了约定还款日期之后一直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24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即支持10000×6%=600元。被告朱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小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泽镕借款10000元及利息600元,共计10600元;二、驳回原告王泽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朱小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朱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芷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