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荣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985号被执行人:黄荣良,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黄荣良滥用职权罪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浙08刑终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后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移送执行的罚金195820元未能缴纳,申请执行费2837.3元未予负担。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9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依据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