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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铭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铭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111099105。法定代表人:陈晓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丽敏,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铭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山霞镇大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43864021。法定代表人:庄培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铭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福建铭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铭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7民初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隆彬审判员  廖应琼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茜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