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3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广梅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梅,新乡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58号原告范广梅,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库帅召,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负责人杨留勤组织结构代码41708635-6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56号委托代理人:李桂念,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连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梅诉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广梅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田新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