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平,任艳萍,白进忠,白进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87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农商行大楼。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利平,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任艳萍,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告:白进忠,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白进平,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住神木县大柳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平、任艳萍、白进忠、白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