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苑利华与吴凤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利华,吴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苑利华,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齐市党校教师,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吴凤华,女,1974年5月5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人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利华与被执行人吴凤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苑利华于2017年4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吴凤华给付借款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苑利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5)富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