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执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朱旭辉与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辉,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执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旭辉,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孙青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旭辉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旭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炳松审判员 杜 林审判员 伍 明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