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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3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80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601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57元,申请执行费47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河池市XXX路XXX号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但目前尚未能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待上述财产能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13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宝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