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18王涧林与黄良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涧林,黄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涧林,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良忠,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王涧林与被执行人黄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9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涧林与黄良忠双方一致确认,黄良忠结欠王涧林借款人民币170000元。现王涧林同意黄良忠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王涧林60000元,剩余的110000元由黄良忠在2017年5月30日前向王涧林供应价值110000元的纸管用于抵扣该债务(纸管交接手续双方自行负责)。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0元,由王涧林负担2000元,由黄良忠负担1370元(黄良忠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王涧林)。三、如黄良忠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王涧林、黄良忠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其他纠葛;如黄良忠未按照上述期限全部履行,则王涧林有权就借款本金170000元(扣除黄良忠已履行部分)、诉讼费用3370元、违约金3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黄良忠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其有效执结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获被执行人黄良忠的房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获被执行人黄良忠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别克牌小汽车一辆,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该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黄良忠下落不明。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良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20337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