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超,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藏01民初23号之一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双香加乡艾力斯台村北湾。法定代表人唐春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忠德,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超,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210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藏正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82号(东鑫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汉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做出(2017)藏01财保2号保全裁定书,现原告都兰县双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超银行存款5464739元的保全措施。审判长 苏 加 棠审判员 邱 纯 杰审判员 加央曲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格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