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月星、傅风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星,傅风仙,郑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月星,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傅风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郑建伟,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执行人陈月星与被执行人傅风仙、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特50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月星于2017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风仙、郑建伟支付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正在拍卖处置中,同时,查明被���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月星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