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怀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7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怀松,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王怀松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王怀松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撤销对王怀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