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鲁亚洲、鲁星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亚洲,鲁星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亚洲,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鲁星星,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盼盼,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平、杨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等人在武陟县兴华路劳动局与被害人张某2对内墙粉刷工程款项进行协商,未果。张某2到武陟县龙源路新客运站门口东侧商都宾馆门口开车准备走时,鲁星星等人强行将张某2从车内拽下,并对张某2殴打,后强行将张某2按到车内,在顺詹泗路往焦作市区的路上,鲁星星等人向张某2索要工程款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张某2左眼、左面部受伤,后送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亚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张某2左眼受伤是在劳动局时我们打的,我们是为了要工资。被告人鲁星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没有强行把张某2拉下车,也没有强行拉走张某2。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等人与被害人张某2因工程款项在武陟县劳动局协商未果,引起争执。18时许,张某2到武陟县龙源路新客运站门口东侧准备开车离开时,被鲁星星等人拦下对张某2进行殴打,后将张某2按到鲁星星一方的面包车上内,将其拉直焦作市万方桥,在路上鲁星星等人向张某2索要工程款并对其进行殴打。后鲁亚洲一方将张某2送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鲁星星的供述。2015年2月2日15时许,我和我父亲鲁亚洲以及我们二十多个工人在武陟县劳动局和张某2说我们工资的事情,在说工资的时候,没有说好,工人就和张某2相互撕拽,这当时就被拦开了,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将我们劝开了。大约18时许,我们和张某2没有商量好,这张某2就准备走,我和鲁亚洲以及我们的工人就不愿意了,这张某2就坐着出租车去武陟县龙源路中段的汽车站旁边的一个尚都宾馆,我和几个工人开车到宾馆,我们到宾馆以后,当时张某2开着自己的宝马车要走,我和几个工人就拽这张某2的车门,不让他走,接着张某2趁我们不注意下车开始跑,我和几个工人就去追张某2,大约跑了两百米左右,追上他后,工人们比较生气,就开始拳打脚踢的乱打张某2,我当时也害怕张某2跑了,就拽这张某2对他说你不要跑,把车钥匙给我们,张某2死活不给我车钥匙,我就对张某2说今天你去哪,我们就跟你去哪,要不我们去哪,你跟我们去哪,反正我们不能分开,张某2当时没有同意,我对张某2说你和我们一块去焦作,张某2不同意开他自己的车,当时也不清楚是谁喊了一辆车,没一会就过去了一辆面包车,开车的司机我也不认识,然后我和两个工人就拉着张某2上了这辆面包车,然后司机就开车往焦作方向走,当时我害怕张某2跳车跑走了,我就挨着张某2坐着,具体走的什么路线,我也没有看见,光顾着看张某2了,我们开车到焦作以后,就在市区建设西路一个湖南大碗菜饭店里面去吃饭,我们点过菜以后,我父亲鲁亚洲、我叔叔鲁某先后过去,在吃饭过程中,张某2一直爬在桌子上,我们让他吃饭,他也不吃,我们几个人吃过饭以后就准备走,喊张某2走,张某2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背有点疼,我父亲鲁亚洲就说送他去人民医院看病,于是他让我叔叔鲁某和一个工人送张某2去焦作市人民医院看病。在去焦作的路上,我和亮亮、罗坤等人就和张某2说工钱的事,张某2说没有,这我们就说你没钱,就开宝马,抽中华。接着我和亮亮就开始打张某2,就是拳打脚踢。到焦作高新区的时候,鲁亚洲等人也到了,这我和鲁亚洲等人就继续问张某2要钱,这张某2还是不给。2、被告人鲁亚洲的供述。2015年2月2日15时许,我和儿子鲁星星及工人在武陟县劳动局和张某2说我们农民工工资的事情,18时许,没有说好,这工人就不愿意了,就问我要钱,我就给鲁星星、亮亮、罗坤等工人说你们去跟着张某2,不要让他走,张某2很不好找到,我们不能让他走。到武陟县尚都宾馆的时候,张某2准备走,这鲁星星、亮亮、罗坤等人就去找他,张某2就准备跑,鲁星星等人就追上他打他,后将张某2拉到车上就拉焦作了,到焦作后我们就在饭店吃饭,一边吃饭一边看着张某2,之后就又将张某2送医院了。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5年2月2日下午2点多,因为我和鲁亚洲有工地上的工资纠纷,我和鲁亚洲一起去武陟县劳动局调解了,当时劳动局给我们调解时,因为协商不好,这鲁亚洲的儿子等三、四个人就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我们双方走开,我到劳动局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打车走了,还有工地的工头王某,然后我和王某就去新汽车站东邻的尚都精品酒店准备回焦作了,去开车时候,鲁亚洲的儿子就开车带了五、六个人过来了,来到我跟前后,鲁亚洲的儿子带着五、六个人分成两伙人,一伙人拉着我向西走,一伙人拉着王某向东走,我一看不对劲,就赶紧往西跑,这鲁亚洲儿子等五、六个人就追上我,并对我进行殴打、对我拳打脚踢,打我一会后,就把我拉到鲁亚洲的儿子开的车上,蒙住我的眼睛,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把我拉下车,对我拳打脚踢,鲁亚洲儿子威胁我让我拿五十万元,要不然就活埋我,我说我没钱,这就让我打五十万元的欠条,并把我车开过来抵押,我说我真没钱,把我拉到河边继续威胁我,对我进行拳打脚踢,后鲁亚洲儿子接了个电话,又把我拉上车。当时我头疼就被他们拖着上车了,过了一会,鲁亚洲的儿子开的车停下来了,然后把我从面包车上拉了下来,并换了一辆轿车。我就被拉到万方桥东湖南大碗菜了,当时鲁亚洲及他儿子几个人把我架到饭店里,我就一直在桌上趴着,我说我头疼、腰疼,鲁亚洲那边就过来两个人把我送到医院,大约22时许,我就住院了。4、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2月2日15时许,老板张某2打电话说去劳动局说鲁亚洲等人工资的事情,到劳动局之后因为意见不合,鲁亚洲等四五个人就打张某2,后来我和张某2去武陟县龙源路新客运站大门东侧的门口开张某2的宝马车的时候,鲁亚洲及其儿子四五个人就把张某2拽到鲁亚洲等人的车上拉走了。5、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5年2月3日其接到父亲张某2的电话后赶到焦作市人民医院,因和工地的工人吵了起来,被带至焦作市东方红派出所。6、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2月2日下午六点钟左右,鲁亚洲在劳动局向张某2要小徐岗工地钱,张某2赖账,没有解决成,鲁星星和工人在武陟县长途汽车站将张某2拉走,还打张某2。鲁亚洲给鲁星星通电话说把张某2拉焦作。鲁亚洲和流行性等人在焦作万方桥湖南大碗菜吃饭,张某2说想去医院看病,鲁亚洲就让鲁某和一个工人和张某2一块去医院了。7、证人鲁某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的时候,在焦作市区工地,大概晚上八点左右,鲁亚洲给我说去焦作市万方桥东边的湖南大碗菜吃饭,鲁亚洲说欠我们工资的老板张某2也在,张某2不给钱发生打架了。到饭店后,看见鲁亚洲、鲁星星等人在吃饭,这张某2说自己不舒服,鲁亚洲就叫我和其工人开车把张某2送到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张某2儿子带五、六个人就到焦作市人民医院,张某2儿子准备和我们发生矛盾,我们就给他们解释,这我和那个工人就走了。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2眼部挫伤存在,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证明。证实鲁亚洲与王某之间签订承包合同、账目情况。10、武陟县公安局龙源派出所证明。证实鲁星星供述中一个叫亮亮、一名司机身份无法确定,罗坤、陈某在逃。罗军、蒋国栋未找到此两人。鲁某、徐俊通知不到案。方志想、罗军现不到案,到案后和焦作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结合对焦作市人民医院打架事情依法处理。焦作市人民医院监控现已不存在。1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鲁亚洲、鲁星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亚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日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计39日,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二、被告人鲁星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日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计39日,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