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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365刘耀华与倪学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华,倪学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65号原告:刘耀华,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倪学群,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华诉被告倪学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耀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