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梁德其、来宾市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其,来宾市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梁德其,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来宾市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有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德其与来宾市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来宾市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德其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49907.9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来宾市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号、××号、××号、××号四间商铺。现案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案件不能在期限内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卢胜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