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书梅、王光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梅,王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张书梅,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王光勇,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梅与被执行人王光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光勇无任何银行存款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