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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俊与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TangYongqun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100号原告夏俊,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MA010-1号地。法定代表人TangYongqun,董事长。第三人TangYongqun,男,美国,1975年10月9日出生,护照号码488945683,住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MA010-1号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与被告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TangYongqun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俊负担。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