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429卞棋勇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29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棋勇,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2012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卞棋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苏0104刑初3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卞棋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24日2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南京市玄武区新庄花园10幢一单元501室抓获被告人卞棋勇,后在其所居住房间的保险箱内查获白色晶体一盒,在其床下一小皮盒内查获白色、红色晶体共计八包。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物证鉴定,上述晶体共计净重11.72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卞棋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卞棋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棋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卞棋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棋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卞棋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卞棋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卞棋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卞棋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上诉人卞棋勇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卞棋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7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卞棋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卞棋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卞棋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卞棋勇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卞棋勇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结合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坦白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卞棋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霞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