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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彦春与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春,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彦春,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范龙,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彦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范龙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