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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天平和龙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平,龙飞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248号原告刘天平,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超,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飞飞,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2201990********,住甘肃省张掖市。原告刘天平诉被告龙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刘天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