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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文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军,北京天润鑫龙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军。被执行人北京天润鑫龙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办事处上坡佳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建雄,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文军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润鑫龙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04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天润鑫龙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5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