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杰与被告杨俊、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杨俊,王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684号原告:胡杰,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俊,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倩,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杨俊、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涛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