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卓小兵与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罗汉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小兵,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罗汉村三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200号原告:卓小兵,男,汉族,1993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光全,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罗汉村三组。负责人:钱华,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小兵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罗汉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小兵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小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小兵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