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与宋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宋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378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忠文,无业。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宋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