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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新海申请执行叶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川1028执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海,叶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海,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叶顶胜,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李新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顶胜赔偿各项损失39281.6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3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新海与被执行人叶顶胜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叶顶胜自愿用其退休金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新海各项损失39281.61元、垫付诉讼费367.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