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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石全胜应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67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谢健,庭长。被执行人:石全胜,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汉族,住蓬安县。担保人:石忠暑,男,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住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石全胜应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全胜自愿承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制定了分期交款计划,且担保人石忠暑自愿以其名下XX牌轿车为被执行人石全胜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担保,我院已查封并扣押了担保人石忠暑所有的XX牌轿车一辆,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暂不处置该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