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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秀珍、朱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朱和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267号之一申请人刘秀珍,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朱和玉,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538号。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安),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三八东路鑫星国际大厦13楼华安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刘秀珍与被申请人朱和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267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和玉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