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永志与尉新丽、邹平聚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志,尉新丽,邹平聚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48号原告:贺永志,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波,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尉新丽,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书哲,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被告:邹平聚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邢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博,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永志与被告尉新丽、邹平聚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贺永志提供的被告尉新丽、邹平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及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永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