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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成波与耿德红、于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波,耿德红,于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波,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辛菊花(系申请执行人妻子),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耿德红,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岩华,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波与被执行人耿德红、于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耿德红、于岩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耿德红和于岩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52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于2017年6月5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耿德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蓉花山镇新兴街X号单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34.7㎡)和被执行人于岩华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园X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106.24㎡),期限为三年。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