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493号原告: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庆中。被告:张丽华,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丽华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丽华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中兴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17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