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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惠仁涂料有限公司与许东、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惠仁涂料有限公司,许东,柳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756号原告:青岛惠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7504942X。法定代表人:张志界。被告:许东,男,汉族,约38岁,住胶州市。被告:柳杰,女,汉族,约37岁,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惠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东、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惠仁涂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东、柳杰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惠仁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3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