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执1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增江,李夫镇,李国良,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2650722104。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增江,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夫镇,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国良,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英,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增江、李夫镇、李国良、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