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423号罪犯高伟,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1)井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万元;撤销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2年2月2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痛改前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奖励: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未缴纳。2009年4月20日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11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鹿泉监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高伟两次被判刑且系缓刑期间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