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何晓辉、邓新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荣,邓新蕊,何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荣,1954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邓新蕊,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何小辉,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何晓辉、邓新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