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相杰与邢碧卫、宋红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杰,邢碧卫,宋红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60号原告:郭相杰,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邢碧卫,女,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宋红旭,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邢碧卫之夫。原告郭相杰诉被告邢碧卫、宋红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相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碧卫、宋红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相杰撤诉。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