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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先霞、来安县金石牛餐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霞,来安县金石牛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先霞,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来安县。被执行人:来安县金石牛餐馆,住来安县峰汇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徐明刚,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霞与被执行人来安县金石牛餐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补偿款11128元。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