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希祯与高宝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祯,高宝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930号原告丁希祯,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高宝良,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希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