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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希祯与高宝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祯,高宝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930号原告丁希祯,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高宝良,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希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