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英与孙付超、郭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孙付超,郭芳,襄阳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562号原告:王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付超。被告:郭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襄州区钻石大道8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襄阳市高新区长虹首府104号。负责人:魏玲,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孙付超、郭芳、襄阳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长虹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69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灵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