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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祥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赖某1,赖某2,赖某3,赖某4,罗祥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刑初3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某(系被害人赖某5的妻子),女,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家住江西省石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系被害人赖某5的儿子),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2(系被害人赖某5的儿子),男,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务工,家住江西省石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3(系被害人赖某5的儿子),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4(系被害人赖某5的女儿),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务工,家住江西省石城县。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祥发,又名罗旺清,男,1974年5月18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家住石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温波阳,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下称“中国财保石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松涛,该公司经理。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祥发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某、赖某1、赖某2、赖某3、赖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罗祥发和中国财保石城支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92243.18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某、赖某1、赖某2、赖某3、赖某4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人罗祥发和中国财保石城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罗祥发和中国财保石城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某、赖某1、赖某2、赖某3、赖某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罗祥发和中国财保石城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巫某、赖某1、赖某2、赖某3、赖某4撤回对罗祥发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陈青根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人民陪审员  黄荣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