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邹成辉、许恩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成辉,许恩玲,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邹成辉,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体育局教练,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许恩玲,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程辉,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邹成辉与许恩玲、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