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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力与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力,黄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03号原告申力,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云,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俊杰,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原告申力诉被告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申力承担。审判员  杜文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