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玉娟与袁传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娟,袁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娟,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袁传怀,男,汉族,1931年10月1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黄玉娟与袁传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调字第695号调解书中涉及的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56号03幢2单元2506房屋系征地拆迁安置房,购房发票记载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本院认为,征地拆迁安置房仍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调字第695号调解书中涉及的房屋购买至今尚未满5年,执行该调解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调字第695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学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