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70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张某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办法,向被告多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未果。本院限期要求原告张某提供被告的家庭情况、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联系办法的证据,但原告张某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4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丁 沧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