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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龙与被告大同市京铁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大同市京铁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516号原告:张龙,男,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大同市城区新建北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同市京铁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武定北路洪泰大厦12层1204室。负责人:边士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龙与被告大同市京铁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因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件,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慧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