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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万宾与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宾,张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75号原告:秦万宾,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中化云龙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万辉,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春明,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前郭县宏建空心砖厂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秦万宾诉被告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秦万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万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万宾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秦万宾负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