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万宾与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宾,张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75号原告:秦万宾,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中化云龙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万辉,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春明,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前郭县宏建空心砖厂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秦万宾诉被告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秦万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万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万宾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秦万宾负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